2014年9月29日 星期一

OpenData Taiwan Meetup 開放資料授權議題筆記

上星期接到 Whiski 的聚會邀請後參加了 Open Data 台灣聚會,順便筆記為 Blog 灌水。

與會的講者都有相當的法律知識背景,也進行了非常專業的討論,提到把開方資料技術平台與提供原始開放資料的政府各單位兩者分開的觀點,政府各單位是原始提供者,但各個資料的來源,不一定是我們可以直接混搭使用的,這種觀點也類似軟體專案中可能採用到不同的軟體授權規範,使用開放資料必須注意所有使用到的授權規範中是否都有符合開放資料原則。

比較建議的共識是採用創用 CC (4.0 開始規範到資料庫),可以讓使用者有較乾淨的資料授權,但實務上仍需要注意用到的開放資料採用哪些授權。

對於開放資料與隱私權的問題學習到的觀點是,不要因為隱私權問題而因噎廢食停止開放的腳步。

另外對於開放資料正確性的問題,也學習到不一定都是資料的問題,有時候是開發者在後製資料時才產生的問題,可以在使用開放資料的地方註明所使用的資料來源是哪個時間點的資料,或哪個時間點更新,以供使用者判斷,如果可以儘量能夠讓 client 端使用原始開放資料平台,避免資料過期的衍生問題,另外當使用開放資料時,必須注意如果開發的軟體使用資料做出的衍生判斷與建議是需要考慮法律責任的,這對於使用的資料是否是開放資料應該都是一視同仁。

因此隱私問題跟資料誤用或錯誤其實都不是開放資料衍生的問題,是在資料處理時本來就該注意的議題,可以個別看待這些問題,或者說這些衍生問題會跟開放資料有關,但是又各有相關的法律(個資法,民事,刑事法律)規範可以尋求解決之道。

資料授權的法律層面

開放資料主要問題: 授權,符合相關法規,因地方自治國發會的規範,不會直接影響地方,所以必須同時觀看使用到的所有開放資料來源的規範

1. 行政院主要的政府開放資料規範
    國發會
    http://data.gov.tw/demo_tech_spec

2. 內政資料開放平台:
    http://data.moi.gov.tw/MoiOD/Data/DataList.aspx

3. 各直轄市的開放資料規範如下:
    3.1 台北市    http://data.taipei.gov.tw/opendata/rule;jsessionid=BB43E4C947A384F94C3F12F1CA3F46E3

    3.2 高雄市
    http://data.kaohsiung.gov.tw/Opendata/
    http://data.kaohsiung.gov.tw/Opendata/UsageRule.aspx

    3.3 新北市
    http://data.ntpc.gov.tw/NTPC/

4. 討論開放資料授權時,需要注意的幾個專有名詞,以及需要再花時間討論的議題
    4.1 Non-exclusive 非專屬

    4.2 irrevocable 不可撤回, 不溯及既往,與隱私權之間的關係,是互相獨立的問題,不可撤回指的是在不違反其他法律的情況下不可撤回

    4.3 Permitted for a sublice 容許再授權,轉授權

    4.4 CC by 4.0, CC 0/ CC By 盡其幅度的鼓勵分享, Share Alike 自我增生

    4.5 規費是否不適用於 open data 的開放與無償原則


筆記如果有誤再麻煩提出以供改正,感謝。